今天宠物迷的小编给各位宠物饲养爱好者分享南昌市宠物管理条例的宠物知识,其中也会对母女在小区散步遭烈性犬咬伤,狗主人是否涉嫌犯罪?(小区里有不少人遛狗时不幸,以致有人被咬伤)进行专业的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宠物相关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哦,现在我们开始吧!
涉嫌。狗主人肖某未按照规定私自饲养禁养罗威纳犬 ;并且这只狗已经多次伤人,他还坚持饲养,并把他拴在公共区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母女在小区散步遭烈性犬咬伤,孩子昏迷住院23天家住南昌的王先生,妻子和女儿小小(化名)在小区内散步,突然被窜出来的一条罗威纳犬(属于南昌禁养犬种)咬伤,小小的头部、腹部、腿部都被咬伤,伤势非常严重,小小的妈妈也被狗咬了好几下。 现场可以说是非常的吓人,小小妈妈为了救小小被狗多次抓咬,最后被**拿着杆子把狗支走了,狗才放弃了撕咬,小小和母亲才得以逃脱。 随后小小被送往医院,清洗伤口并接种狂犬**和破伤风抗毒素。当日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由经过3小时的紧急手术,一周后才脱离生命危险。 孩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对孩子的伤害程度是非常严重的,孩子除了承受病痛折磨,还要承受心理伤害。孩子变得不爱说话,变得胆小,看到狗救怕的要命,连上厕所都需要妈妈陪。 整个事件让人生气的是狗主人肖某的 态度,作为狗主人应该好好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该出钱出签该出力出力,毕竟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可是肖某始终没有出面道歉,只拿出4万元医疗费,这笔钱还是警方上去多次调解才肯赔偿。 二、狗主人已经涉嫌犯罪爱狗养狗没毛病,但是你养狗你就有责任管理好你的狗。 首先狗主人肖某养的不是普通的狗,他养的狗是禁止养的危险犬种,罗威纳犬是南昌明文条例禁止养的犬种,他已经触犯了《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在《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南昌市**机关会同市兽医部门确定了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繁殖和个人禁止饲养的危险犬的标准及品种,其中包含罗威纳犬。通告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其次肖某养的这条罗威纳犬没有把他拴在私有区域里,他把这条狗拴在了南昌市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没有佩戴狗**用嘴套。 再次肖某养的罗威纳犬并非第一次咬人,肖某的姐姐曾被肖某养的罗威纳犬咬伤;肖某的**也被这只狗咬伤,这只狗只听肖某的。在家里影响家里人的安全,肖某才将狗拴到外面。 最后:明明知道狗伤人,难道拴到外面就不伤人了吗?这么简单的道理难道不明白吗?爱狗养狗是个**利,但是你养的狗狗去咬人伤人,就是你的不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警用犬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用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养犬管理应当遵循**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市**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机关负责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对疫点、疫犬及犬尸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养犬污染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预防接种和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对居(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犬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有关事项制定公约并监督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劝阻违法养犬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养犬自治管理进行指导。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
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机关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及时处理。第二章 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市区和市人民**划定的其他区域以及县人民**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为重点管理区,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调整。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登记的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只。危险犬只的标准、品种名录由市**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医院诊疗区、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单位集体宿舍、幼儿园禁止养犬。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初生幼犬三月龄时进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的居所。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区(县)**机关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明;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实施护卫、守护财物等合理用途;
(二)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
一、《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滞交额的3‰缴纳滞纳金”。二、《南昌市摩托车交通管理规定》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三、《南昌市市区四湖管理规定》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四湖周围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建筑物和设施;已建的,应当逐步整治装饰或者限期拆除。”
2、第八条修改为:“四湖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立停车场、集贸市场、劳务市场。已经设立的,限期拆除;自发形成的,予以取缔。”四、《南昌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1、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并暂扣车辆30天”。
2、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交通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五、《南昌市水库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修改为:“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水费数额和规定的交费日期交纳水费。农业用户每年九月底交纳水费的一半,年终结清;工业等其他用户逐月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水费的,由水主管部门限期交纳,并依法按月加收拖欠水费数额5‰的滞纳金。”六、《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依法按照欠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七、《南昌市行政执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中的“扣留”修改为“扣押”。八、《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中的“逾期不处理的,由**机关强制处理”。九、《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将第九条中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权力”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使下列权力”。
3、第十八条修改为:“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4、第十九条修改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需要拆除的,由执法局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或者区人民**可以责成执法局强制拆除。”十、《南昌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十一、《南昌市港口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使用非深水岸线期限届满,使用权人不拆除有关港口设施的,由市或者县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十二、《南昌市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费用由货主承担”。十三、《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者承担”。十四、《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布后,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具体绿化方案的编制。
具体绿化方案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市人民**划定的市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地处市区内的镇(乡)人民**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卫生、交通、水利、工商、建筑、**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邮政、铁路、通讯、信息等管理机构及通讯、信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资金,除市、区财政拨款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民办保洁费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兴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企业。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让公民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劳动。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九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门前、窗外、阳台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面或者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需要户外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公共布告栏、启事栏、广告栏和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悬挂。确需在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张贴、悬挂,批准的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予以清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基础设施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街道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乱停乱放各种车辆。确需临时占用道路设置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批准。第十四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破残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整、清理或者拆除。第十五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棋类等有碍市容的活动。
在主、次干道、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衣冠整齐,不得有打赤膊等有碍观瞻的行为。第十六条 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
工程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围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因维修道路、疏通排水设施、铺设管线以及进行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枝叶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
不同的情况不同的部门管辖的。例如如果有违法开设的宠物店等,工商部门可以管理。如果是宠物咬伤产生的纠纷,可以报警等等。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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